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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,拟完善认定条件等
  修订征求意见稿共13条,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。

  (二)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。根据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,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认定条件,增加“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”的表述;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表述作了个别文字修改(第四条)。

  公众如有修改意见,可登录民政部网站,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“交流互动”,进入“征求意见”栏(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“征求意见”栏),随后点击《民政部关于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〉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》提交意见。

  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(邮政编码:100721),并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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